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
网约车让日常出行更加便捷高效。然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网约车公司是否有效监管,司机是否规范行车,乘客是否文明乘车,无论哪一方疏忽大意,都会带来安全隐患。长春司法局请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的杨丽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2020年11月,王某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网约车,傍晚搭乘司机李某的网约车回家,在行驶途中,李某的网约车与丁某车辆在十字路口相撞,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乘客王某左眼外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起诉李某、李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王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对王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平台公司在李某注册认证司机时,审核其及车辆信息时应当知悉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其就车辆商业险情况负有提醒义务,但其未尽到此义务,故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王某乘坐的网约车是快车模式即社会车辆加盟模式,私家车车主以自有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由网约车平台派单,快车司机根据平台派单进行乘客运输服务。本案肇事司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作为车辆驾驶人亦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当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为承运人,说明其不只是一个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的平台,实际上在网约车运输服务中起到主导作用并且由此获取一定程度的收益。网约车平台也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家用机动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运营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商业险承保公司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以车辆从事运营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而拒绝赔偿商业险。因此,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为,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其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其注册网约车所在的平台公司。在这里,律师提示广大乘客乘坐网约车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注意核对乘坐车牌信息,确保乘坐车辆与平台预约车辆一致,以免增加出行风险。网约车司机在将车辆用作运营车辆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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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铭泽